【重要转载】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5日 星期四 栏目: 政务公开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5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的二十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中央政治局主持会议。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央政治局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和谋划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切实抓好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力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继续推进港澳工作和对台工作,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现经济回升向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 全会高度评价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全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要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聚焦建设美丽中国,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贯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等原则。 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系统部署,强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 全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全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完善发展服务业体制机制,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 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全会提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要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 全会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要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全会提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 全会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 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全会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的优秀文化人才队伍,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要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 全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 全会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全会提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 全会提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深入实施改革强军战略,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要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深化联合作战体系改革,深化跨军地改革。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要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 全会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必须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深化外事工作机制改革,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全会指出,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全党上下要齐心协力抓好《决定》贯彻落实,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力量。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坚定不移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按照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宏观政策,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总结评估“十四五”规划落实情况,切实搞好“十五五”规划前期谋划工作。 全会指出,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自然灾害特别是洪涝灾害监测、防控措施,织密社会安全风险防控网,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舆论引导,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要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引领全球治理,主动塑造有利外部环境。 全会强调,要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抓好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水平和现代化建设能力。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切实改进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持续为基层减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做好巡视工作。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党纪学习教育,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丁向群、于立军、于吉红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全会决定,接受秦刚同志辞职申请,免去秦刚同志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李尚福、李玉超、孙金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尚福、李玉超、孙金明开除党籍的处分。 全会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改革开放旗帜,凝心聚力、奋发进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重要转载】60条要点速览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3日 星期二 栏目: 政务公开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最重要的成果是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共15部分、60条,分三大板块,一文速览: 第一板块:总论 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1)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 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中赢得战略主动的必然要求 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必然要求 (2)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 (3)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 第二板块: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方面部署改革 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5)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6)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7)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三、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8)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 (9)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 (10)完善发展服务业体制机制。 (11)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 (12)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 四、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13)深化教育综合改革。 (14)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15)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五、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16)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 (17)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18)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19)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 六、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20)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 (21)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2)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 (23)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七、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24)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25)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26)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27)优化区域开放布局。 (28)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 八、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29)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 (30)健全协商民主机制。 (31)健全基层民主制度。 (32)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 九、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33)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3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35)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36)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 (37)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十、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的优秀文化人才队伍,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38)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39)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 (40)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41)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 十一、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42)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43)完善就业优先政策。 (4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45)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46)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 十二、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 (47)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 (48)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49)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十三、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50)健全国家安全体系。 (51)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 (52)健全社会治理体系。 (53)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 十四、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深入实施改革强军战略,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54)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 (55)深化联合作战体系改革。 (56)深化跨军地改革。 第三板块: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十五、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 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57)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58)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59)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60)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来源:共产党员网)

【重要转载】一图速读!习近平关于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3日 星期二 栏目: 政务公开

  一图速读!习近平关于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说明

安徽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细则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0日 星期四 栏目: 政务公开

  安徽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1.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开具的药品、检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服务中谋取私利,或私售、联络他人私售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谋取私利。 2.严禁以各种形式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具体厂家或规格的医药耗材等产品。安排患者到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应与患者充分说明原因。 3.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出租陪护床、非急救转运车、各种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4.严禁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库存信息等有关数据,严禁利用信息化等工作便利,私自查询、导出、存储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5.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擅自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医疗数据。 6.严禁在诊疗区域内存放“双通道”外的药品、耗材、护理用品等宣传品,不得通过支付二维码等方式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7.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获利。 8.严禁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会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9.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在存在利益关系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职并取得报酬。 10.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通过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医药企业、经营性中介机构,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医药企业、经营性中介机构提供便利条件。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1.严禁在除急诊、危重症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擅自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12.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13.严禁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或伪造基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 14.严禁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15.严禁通过恶意串换或虚增医药服务项目及诊疗服务次数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16.严禁在未向患者充分说明病情和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及其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情况下,擅自进行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17.严禁实施非针对性套餐式检查、不必要的检查、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检查、无指征重复检查,严禁违规使用高值耗材,杜绝小病大治。 18.严禁违反合理用药规定,不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严禁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 19.严禁重复开展不必要的检验检查,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下级对上级、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增加群众就医负担。 20.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医疗收费标准,不得在手术过程中,术中加项、“持刀”加价收费。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21.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捐赠、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竟争条件的捐赠、将捐赠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2.严禁未经征得捐赠方的同意和组织批准,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23.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损害患者院内个人信息隐私和安全。 24.严禁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行为。 25.严禁未经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将诊疗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向他人泄露、属国家规定的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上报的传染病,应防止上报过程中造成患者隐私泄露。 26.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术直播、电视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对外公开发布,为危重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或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27.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 28.严禁擅自泄露、篡改和销毁患者检验检查报告单。妥善保管各种实验记录、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 29.严禁伪造、隐匿、篡改、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涂改病历。 30.严禁违规查阅或借阅病案,造成患者信息泄露。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目的需查阅或借阅病案时,应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31.严禁在非国家指定网站上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造成患者信息泄露。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32.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就诊。 33.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第三方线上诊疗平台。 34.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并从中牟利。 35.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医药产品,不得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 36.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推销产品。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37.严禁利用本机构医疗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公肥私。 38.严禁在挂号、门诊、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就医秩序、破坏就医公平,为本人或者利益关系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 39.严禁倒卖号源。 40.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 41.严禁诊疗活动中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等现象。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42.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43.严禁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44.严格执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流程。 45.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消费卡、礼品、有价证券、股权、支付凭证、其他金融产品等回扣。 46.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娱乐休闲等活动安排。 47.严禁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索要、收受好处。 48.严禁通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49.严禁参加以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目的的各类医药产品推广活动。 50.严禁在基建招投标、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对于违反包括但不限于《细则》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24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0日 星期四 栏目: 政务公开

  国卫办宣传函〔2024〕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助力健康中国建设,我委对《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宣传普及。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5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2024年版) 一、基本知识和理念 1.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而是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良好状态。预防是促进健康最有效、最经济的手段。 2.公民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每个人都有维护自身健康和不损害他人健康的责任。 3.主动学习健康知识,践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 4.环境与健康息息相关,保护环境,促进健康。 5.无偿献血,助人利己。 6.每个人都应当关爱、帮助、不歧视病残人员。 7.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8.血压、体温、呼吸和心率是人体的四大生命体征。 9.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人群是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防控传染病人人有责。 10.儿童出生后应按照免疫程序接种疫苗,成年人也可通过接种疫苗达到预防疾病的效果。 11.艾滋病、乙肝和丙肝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 12.出现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应及时检查是否得了肺结核;坚持规范治疗,大部分肺结核患者能够治愈。 13.家养犬、猫应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人被犬、猫抓伤、咬伤后,应立即冲洗、消毒伤口,并尽早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或血清或单克隆抗体)和人用狂犬病疫苗。 14.蚊子、苍蝇、老鼠、蟑螂等会传播多种疾病。 15.不加工、不食用病死禽畜。不猎捕、不买卖、不接触、不食用野生动物。 16.关注血压变化,控制高血压危险因素,高血压患者要做好自我健康管理。 17.关注血糖变化,控制糖尿病危险因素,糖尿病患者要做好自我健康管理。 18.关注肺功能,控制慢阻肺危险因素,慢阻肺患者要做好自我健康管理。 19.积极参加癌症筛查,及早发现癌症和癌前病变。 20.预防骨质疏松症,促进骨骼健康。 21.关爱老年人,预防老年人跌倒,识别老年期痴呆。 22.关爱青少年和女性生殖健康,选择安全、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保护生育能力。 23.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健康保护的权利;劳动者要了解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如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遵守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职业健康损害。 24.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正确选用保健食品。 二、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 25.体重关联多种疾病,要吃动平衡,保持健康体重,避免超重与肥胖。 26.膳食应以谷类为主,多吃蔬菜、水果和薯类,注意荤素、粗细搭配,不偏食,不挑食。 27.膳食要清淡,要少盐、少油、少糖,食用合格碘盐。 28.提倡每天食用奶类、大豆类及其制品,适量食用坚果。 29.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和加工,生吃蔬菜水果要洗净,不吃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0.珍惜食物不浪费,提倡公筷分餐讲卫生。 31.注意饮水卫生,每天足量饮水,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 32.科学健身,贵在坚持。健康成年人每周应进行150~300分钟中等强度或75~150分钟高强度有氧运动,每周应进行2~3次抗阻训练。 33.不吸烟(含电子烟),吸烟和二手烟暴露会导致多种疾病。电子烟含有多种有害物质,会对健康产生危害。 34.烟草依赖是一种慢性成瘾性疾病。戒烟越早越好。任何年龄戒烟均可获益,戒烟时可寻求专业戒烟服务。 35.少饮酒,不酗酒。 36.重视和维护心理健康,遇到心理问题时应主动寻求帮助。 37.每个人都可能出现焦虑和抑郁情绪,正确认识焦虑症和抑郁症。 38.通过亲子交流、玩耍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发现心理行为发育问题应及时就医。 39.劳逸结合,起居有常,保证充足睡眠。 40.讲究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科学使用消毒产品,积极预防传染病。 41.保护口腔健康,早晚刷牙,饭后漱口。 42.科学就医,及时就诊,遵医嘱治疗,理性对待诊疗结果。 43.合理用药,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遵医嘱使用抗微生物药物。 44.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易成瘾性药物,预防药物依赖。 45.拒绝毒品。 46.农村使用卫生厕所,管理好禽畜粪便。 47.戴头盔、系安全带;不超速、不酒驾、不分心驾驶、不疲劳驾驶;儿童使用安全座椅,减少道路交通伤害。 48.加强看护和教育,预防儿童溺水,科学救助溺水人员。 49.冬季取暖注意通风,谨防一氧化碳中毒。 50.主动接受婚前和孕前保健,适龄生育,孕期遵医嘱规范接受产前检查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住院分娩。 51.孩子出生后应尽早开始母乳喂养,满6个月时合理添加辅食。 52.青少年要培养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每天应坚持户外运动2小时以上,应较好掌握1项以上的运动技能,预防近视、超重与肥胖,避免网络成瘾和过早性行为。 三、基本技能 53.关注健康信息,能够正确获取、理解、甄别、应用健康信息。 54.会阅读食品标签,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 55.会识别常见危险标识,远离危险环境。 56.科学管理家庭常用药物,会阅读药品标签和说明书。 57.会测量脉搏、体重、体温和血压。 58.需要紧急医疗救助时,会拨打120急救电话。 59.妥善存放和正确使用农药,谨防儿童接触。 60.遇到呼吸、心搏骤停的伤病员,会进行心肺复苏,学习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61.发生创伤出血时,会进行止血、包扎;对怀疑骨折的伤员不要随意搬动。 62.会处理烧烫伤,会用腹部冲击法排出气道异物。 63.抢救触电者时,要首先切断电源,不要直接接触触电者。 64.发生建筑火灾时,拨打火警电话119,会自救逃生。 65.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地震时,选择正确避险方式,会自救互救。 66.发生洪涝灾害时,选择正确避险方式,会自救互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一)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星期四 栏目: 政务公开

   1.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2.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的是什么? 答: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3.问: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4.问:如何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答: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5.问: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6.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留党察看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7.问:对于受到处理的党组织中的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8.问:有哪些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9.问: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免予党纪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要转载:中共中央印发《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7日 星期二 栏目: 政务公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党史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党史学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内容、主要形式、保障和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条例》要求,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史基本内容、党的历史结论、党的历史经验、伟大建党精神贯通起来,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做好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党史观,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2024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4年2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用党的历史教育人、启迪人、感化人、鼓舞人,是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推动全党全社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第四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史明理。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从历史中寻经验、求规律、启智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坚定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学史增信。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三)学史崇德。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做到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 (四)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斗争本领,把握历史主动。 第五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史鉴今、资政育人; (四)坚持统筹谋划、开拓创新; (五)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六)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 第六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全面抓与重点抓相统一、覆盖全党与面向社会相贯通。在党员学习教育中,应当突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抓好青少年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城乡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进网站。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工作,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直接责任,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第三章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第十一条认真学习《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学习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评价和结论,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条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身建设史,认识和把握党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马克思主义、人类进步事业、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第十三条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 第十四条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党史观,认真学习党史基本著作和权威读本,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 第四章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党员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通过阅读党史著作、开展研讨交流、参加教育培训、参观红色场馆、参加实践活动等形式学习党史。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作为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进修班、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强化党史学习内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设置党史课程。团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党史课程。 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史。 第二十条用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渠道,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推动党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用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精心设计展览陈列、红色旅游线路、学习体验线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重大主题宣传,与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做好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大党史事件纪念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办好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诞辰纪念活动,开展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和烈士纪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用好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用好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美术等艺术形式,充分发挥文献档案、红色书信、革命诗词等教育价值,鼓励各地利用公共空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党史网站(频道)、网上纪念馆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打造党史融媒体作品,增强党史学习教育吸引力感染力。 第二十四条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平台,运用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讲活动、读书活动等形式,发挥革命英烈、功勋模范、先进典型、时代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 第二十六条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加强党史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党史精品课程库,利用网络平台、线上课堂等形式,共享优质资源。 第二十七条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大力培养优秀党史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党史专家和党史宣讲人才。重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第二十九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严禁以学习教育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借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硬性摊派征订辅导读物、音像制品等学习资料。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情况综合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 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军队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要转载: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2日 星期四 栏目: 政务公开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 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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