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转载:习近平回信勉励安徽省潜山野寨中学新考取军校的同学们 铸牢忠诚品格 刻苦学习训练 锤炼过硬作风  努力成长为高素质专业化新型军事人才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9日 星期二 栏目: 政务公开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给安徽省潜山野寨中学新考取军校的20名同学回信,对他们予以亲切勉励。 习近平在回信中表示,你们把从军报国作为人生追求,今年考上了军校,开启了军旅生涯,我向你们表示祝贺。推进强军事业,需要一批又一批有志青年接续奋斗。希望你们铸牢忠诚品格,刻苦学习训练,锤炼过硬作风,努力成长为高素质专业化新型军事人才,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贡献力量。 安徽省潜山野寨中学位于大别山革命老区,国防教育特色鲜明。今年,该校有100多名学生报考军校,其中20名分别被9所军校录取。近日,这20名同学给习主席写信,表达献身国防、矢志强军的信念和决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一)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8日 星期四 栏目: 政务公开

   1.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2.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的是什么? 答: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3.问: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4.问:如何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答: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5.问: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6.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留党察看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7.问:对于受到处理的党组织中的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8.问:有哪些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9.问: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免予党纪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要转载:中共中央印发《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7日 星期二 栏目: 政务公开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党史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党史学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内容、主要形式、保障和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条例》要求,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史基本内容、党的历史结论、党的历史经验、伟大建党精神贯通起来,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做好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党史观,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2024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4年2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用党的历史教育人、启迪人、感化人、鼓舞人,是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推动全党全社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第四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史明理。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从历史中寻经验、求规律、启智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坚定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学史增信。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三)学史崇德。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做到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 (四)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斗争本领,把握历史主动。 第五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史鉴今、资政育人; (四)坚持统筹谋划、开拓创新; (五)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六)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 第六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全面抓与重点抓相统一、覆盖全党与面向社会相贯通。在党员学习教育中,应当突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抓好青少年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城乡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进网站。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工作,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直接责任,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第三章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第十一条认真学习《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学习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评价和结论,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条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身建设史,认识和把握党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马克思主义、人类进步事业、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第十三条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 第十四条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党史观,认真学习党史基本著作和权威读本,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 第四章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党员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通过阅读党史著作、开展研讨交流、参加教育培训、参观红色场馆、参加实践活动等形式学习党史。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作为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进修班、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强化党史学习内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设置党史课程。团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党史课程。 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史。 第二十条用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渠道,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推动党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用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精心设计展览陈列、红色旅游线路、学习体验线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重大主题宣传,与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做好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大党史事件纪念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办好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诞辰纪念活动,开展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和烈士纪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用好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用好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美术等艺术形式,充分发挥文献档案、红色书信、革命诗词等教育价值,鼓励各地利用公共空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党史网站(频道)、网上纪念馆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打造党史融媒体作品,增强党史学习教育吸引力感染力。 第二十四条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平台,运用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讲活动、读书活动等形式,发挥革命英烈、功勋模范、先进典型、时代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 第二十六条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加强党史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党史精品课程库,利用网络平台、线上课堂等形式,共享优质资源。 第二十七条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大力培养优秀党史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党史专家和党史宣讲人才。重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第二十九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严禁以学习教育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借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硬性摊派征订辅导读物、音像制品等学习资料。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情况综合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 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军队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要转载: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22日 星期四 栏目: 政务公开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 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重要转载:2024年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召开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7日 星期三 栏目: 政务公开

  全面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筑牢中国式现代化卫生健康根基2024年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召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1月11日至12日,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总结2023年工作情况,安排部署2024年重点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马晓伟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的一年,也是卫生健康事业稳中求进的一年。全国卫生健康系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身心护佑人民生命健康,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毫不放松抓好新冠等呼吸道疾病防治,有力保障新冠疫情防控平稳转段,持续巩固“乙类乙管”常态化防控成果,有效应对季节性呼吸道疾病流行,广大医疗卫生人员作出突出贡献。以基层为重点优化资源布局,“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迈出新步伐,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持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群众就医体验持续改善,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工作进一步加强,优质医疗服务供给不断增加。大力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中国行动,重大传染病和重大慢性病防治水平得到提升。严密防范系统风险隐患,全力做好事故灾难紧急医学救援和重大活动保障。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全面从严治党彰显新气象,党建宣传持续强化。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持续增强,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 会议强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是做好卫生健康工作的根本遵循。全国卫生健康系统要深入领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牢牢把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紧紧锚定2035年建成健康中国这个总体目标,坚持把高质量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注重政策措施的步调一致性、重大战略措施的连续性、具体策略措施的灵活性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性,全力以赴推进卫生健康事业系统升级、全面进步。 会议指出,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创新、强基固本、全面提升的重要一年。全国卫生健康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拓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加突出医疗卫生机构的内涵式发展,更加突出卫生健康服务的系统连续,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奠定坚实健康根基。一是坚定不移推进深化医改各项任务。以人员下沉为核心深化医联(共)体建设,以落实功能定位为重点统筹“双中心”和临床专科建设,以“三个转变、三个提高”为方向持续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为抓手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二是以基层为重点推进服务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县医院能力建设,深入推进“千县工程”。持续增强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稳步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国家能力标准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加强病房适老化、便利化改造。扩大专业护理人才招用规模,持续改善医疗护理服务。三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加强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化人口监测预警和形势分析。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四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快建设符合行业特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科技攻关,促进成果应用推广,助力开辟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新赛道。深化医教协同,推动医学高层次人才计划落地,持续加强全科等基层和紧缺专业人才培养。五是稳步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落实落地。加大爱国卫生运动统筹推进力度。加强重大慢性病防治工作,积极发展以健康管理为中心的慢性病综合防治体系。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优化妇幼健康服务,深化职业病危害监测和治理,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六是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全面实施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加强国家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康复以及儿童青少年近视、肥胖防治等方面的独特优势。七是推进疾控体系高质量发展。落实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强化疾控机构核心职能,加强智慧化多点触发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快补齐各级疾控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配置缺口。八是防范化解卫生健康领域重大风险。着力防范化解重大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安全生产等风险,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九是统筹推进法治、应急处置、国际交流等重点工作。加强卫生健康法治建设,强化普法遵法,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参与全球卫生治理。 会议强调,全国卫生健康系统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坚持不懈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的长效机制,推动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锲而不舍加强作风建设,坚持不折不扣、雷厉风行、求真务实、敢作善为,确保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发力、持久发力,提升行业综合监管能力,加强“穿透式”监管,大力营造行业清风正气。 会议要求,全国卫生健康系统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守好底线,保民生、防风险、促发展,周密抓好岁末年初重点工作。增强底线思维,强化应急值守,加强医疗卫生资源统筹调度和物资配备,做好冬春季传染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落实“三管三必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风险隐患。加强正面宣传,深入宣传卫生健康系统“时代楷模”和“最美医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好“送温暖”活动,多做暖人心的民生实事。 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曾益新作总结讲话,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雷海潮主持会议,全体委领导出席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代表,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委机关各司局、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重要转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2日 星期二 栏目: 政务公开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这些“红线”不能碰!

重要转载:国家宪法日,这组学习卡一起学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星期二 栏目: 政务公开

   2023年12月4日 是我国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 今年的主题是:大力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围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一起学习——

重要转载: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医疗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28日 星期一 栏目: 政务公开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强8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医疗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 会议强调,医药工业和医疗装备产业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基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高质量发展全局。要着力提高医药工业和医疗装备产业韧性和现代化水平,增强高端药品、关键技术和原辅料等供给能力,加快补齐我国高端医疗装备短板。要着眼医药研发创新难度大、周期长、投入高的特点,给予全链条支持,鼓励和引导龙头医药企业发展壮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要充分发挥我国中医药独特优势,加大保护力度,维护中医药发展安全。要高度重视国产医疗装备的推广应用,完善相关支持政策,促进国产医疗装备迭代升级。要加大医工交叉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一批医疗装备领域领军人才。 会议指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建立房地产业发展新模式的重要举措。要做好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推进建设,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同时注重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https://h.xinhuaxmt.com/vh512/share/11652771?d=134b2a9&channel=we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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