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1.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开具的药品、检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服务中谋取私利,或私售、联络他人私售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谋取私利。
2.严禁以各种形式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具体厂家或规格的医药耗材等产品。安排患者到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应与患者充分说明原因。
3.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出租陪护床、非急救转运车、各种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4.严禁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库存信息等有关数据,严禁利用信息化等工作便利,私自查询、导出、存储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5.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或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擅自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医疗数据。
6.严禁在诊疗区域内存放“双通道”外的药品、耗材、护理用品等宣传品,不得通过支付二维码等方式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7.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身份之便非法直播带货获利。
8.严禁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会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9.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在存在利益关系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任)职并取得报酬。
10.严禁违反有关规定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通过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医药企业、经营性中介机构,严禁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医药企业、经营性中介机构提供便利条件。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1.严禁在除急诊、危重症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擅自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
12.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13.严禁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或伪造基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
14.严禁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15.严禁通过恶意串换或虚增医药服务项目及诊疗服务次数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16.严禁在未向患者充分说明病情和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及其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情况下,擅自进行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17.严禁实施非针对性套餐式检查、不必要的检查、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检查、无指征重复检查,严禁违规使用高值耗材,杜绝小病大治。
18.严禁违反合理用药规定,不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严禁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
19.严禁重复开展不必要的检验检查,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下级对上级、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增加群众就医负担。
20.严禁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医疗收费标准,不得在手术过程中,术中加项、“持刀”加价收费。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21.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捐赠、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竟争条件的捐赠、将捐赠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2.严禁未经征得捐赠方的同意和组织批准,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23.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损害患者院内个人信息隐私和安全。
24.严禁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行为。
25.严禁未经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将诊疗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向他人泄露、属国家规定的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上报的传染病,应防止上报过程中造成患者隐私泄露。
26.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术直播、电视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对外公开发布,为危重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或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27.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
28.严禁擅自泄露、篡改和销毁患者检验检查报告单。妥善保管各种实验记录、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
29.严禁伪造、隐匿、篡改、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涂改病历。
30.严禁违规查阅或借阅病案,造成患者信息泄露。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目的需查阅或借阅病案时,应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31.严禁在非国家指定网站上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造成患者信息泄露。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32.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就诊。
33.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第三方线上诊疗平台。
34.严禁以任何形式诱导、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并从中牟利。
35.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医药产品,不得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
36.严禁以牟利为目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推销产品。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37.严禁利用本机构医疗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公肥私。
38.严禁在挂号、门诊、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就医秩序、破坏就医公平,为本人或者利益关系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
39.严禁倒卖号源。
40.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
41.严禁诊疗活动中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等现象。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42.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43.严禁参加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44.严格执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流程。
45.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消费卡、礼品、有价证券、股权、支付凭证、其他金融产品等回扣。
46.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娱乐休闲等活动安排。
47.严禁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索要、收受好处。
48.严禁通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其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49.严禁参加以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目的的各类医药产品推广活动。
50.严禁在基建招投标、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对于违反包括但不限于《细则》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