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项纪律负面清单一共分为38个方面169条,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附近发帖汇总。来源:新华社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199人,候补中央委员165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的二十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了会议。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中央政治局主持会议。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习近平就《决定(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央政治局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和谋划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切实抓好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力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继续推进港澳工作和对台工作,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一以贯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现经济回升向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 全会高度评价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中国式现代化是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推进的,也必将在改革开放中开辟广阔前景。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推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全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要聚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聚焦建设美丽中国,聚焦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聚焦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长期执政能力,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到二〇二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八十周年时,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 全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总结和运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贯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等原则。 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系统部署,强调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 全会提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全会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完善发展服务业体制机制,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 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要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全会提出,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要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 全会提出,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要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全会提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 全会提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要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 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全会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的优秀文化人才队伍,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要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 全会提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 全会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全会提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 全会提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深入实施改革强军战略,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要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深化联合作战体系改革,深化跨军地改革。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要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 全会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必须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践行全人类共同价值,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倡导平等有序的世界多极化、普惠包容的经济全球化,深化外事工作机制改革,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全会指出,学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深入学习领会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和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题、重大原则、重大举措、根本保证。全党上下要齐心协力抓好《决定》贯彻落实,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力量。 全会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强调坚定不移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按照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宏观政策,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要总结评估“十四五”规划落实情况,切实搞好“十五五”规划前期谋划工作。 全会指出,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自然灾害特别是洪涝灾害监测、防控措施,织密社会安全风险防控网,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舆论引导,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要有效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引领全球治理,主动塑造有利外部环境。 全会强调,要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抓好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水平和现代化建设能力。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切实改进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疾,持续为基层减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扎实做好巡视工作。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化党纪学习教育,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丁向群、于立军、于吉红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全会决定,接受秦刚同志辞职申请,免去秦刚同志中央委员会委员职务。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李尚福、李玉超、孙金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李尚福、李玉超、孙金明开除党籍的处分。 全会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改革开放旗帜,凝心聚力、奋发进取,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最重要的成果是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共15部分、60条,分三大板块,一文速览: 第一板块:总论 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1)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必然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必然要求 应对重大风险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中赢得战略主动的必然要求 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必然要求 (2)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 (3)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4)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 第二板块: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方面部署改革 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激发全社会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5)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 (6)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7)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三、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改革,立足新发展阶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激励约束机制,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8)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 (9)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 (10)完善发展服务业体制机制。 (11)健全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 (12)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 四、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 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13)深化教育综合改革。 (14)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15)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五、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16)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 (17)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18)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19)完善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 六、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20)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 (21)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22)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支持制度。 (23)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七、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 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依托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在扩大国际合作中提升开放能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24)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25)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26)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27)优化区域开放布局。 (28)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 八、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29)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 (30)健全协商民主机制。 (31)健全基层民主制度。 (32)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 九、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33)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3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35)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36)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 (37)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十、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快适应信息技术迅猛发展新形势,培育形成规模宏大的优秀文化人才队伍,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38)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39)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机制。 (40)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41)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 十一、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42)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43)完善就业优先政策。 (44)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45)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46)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 十二、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 (47)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 (48)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49)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十三、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50)健全国家安全体系。 (51)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 (52)健全社会治理体系。 (53)完善涉外国家安全机制。 十四、持续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 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深入实施改革强军战略,为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54)完善人民军队领导管理体制机制。 (55)深化联合作战体系改革。 (56)深化跨军地改革。 第三板块: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十五、提高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领导水平 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断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57)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58)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59)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60)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来源:共产党员网)
1.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2.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指的是什么? 答: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3.问: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哪些? 答: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4.问:如何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答: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5.问: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6.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留党察看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7.问:对于受到处理的党组织中的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8.问:有哪些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9.问:有哪些情形的,可以免予党纪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党史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一件十分重要的工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党史学习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内容、主要形式、保障和监督等作出全面规范,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履行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条例》要求,把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党史基本内容、党的历史结论、党的历史经验、伟大建党精神贯通起来,把党史学习教育同做好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党史观,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 (2024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4年2月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全党全社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从党的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用党的历史教育人、启迪人、感化人、鼓舞人,是牢记党的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途径,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指引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历史经验和实践创造启迪智慧、砥砺品格,推动全党全社会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第四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史明理。教育引导党员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从历史中寻经验、求规律、启智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坚定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二)学史增信。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三)学史崇德。教育引导党员涵养高尚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造福人民的公德、严于律己的品德,做到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 (四)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党员坚持在锤炼党性上力行、在为民服务上力行、在推动发展上力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斗争本领,把握历史主动。 第五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以史鉴今、资政育人; (四)坚持统筹谋划、开拓创新; (五)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 (六)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 第六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坚持全面抓与重点抓相统一、覆盖全党与面向社会相贯通。在党员学习教育中,应当突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抓好青少年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城乡社区、进校园、进军营、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进网站。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党史学习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主体责任,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工作,整合相关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发挥优势,形成合力。 第九条基层党组织承担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直接责任,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第三章党史学习教育的内容 第十条坚持学党史和悟思想相统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系统掌握这一思想的基本观点、科学体系,把握好这一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 第十一条认真学习《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学习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要求,理解和把握党中央关于党史的最新表述、评价和结论,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二条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身建设史,认识和把握党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马克思主义、人类进步事业、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作出的历史性贡献。 第十三条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 第十四条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 第十五条树立正确党史观,认真学习党史基本著作和权威读本,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 第四章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党员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通过阅读党史著作、开展研讨交流、参加教育培训、参观红色场馆、参加实践活动等形式学习党史。 第十七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作为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学习计划。 第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进修班、培训班等主体班次强化党史学习内容。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设置党史课程。团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党史课程。 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党史学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教育引导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学习党史。 第二十条用好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渠道,推进大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一体化建设,推动党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发挥党史立德树人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用好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纪念设施、革命旧址等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好革命文物,精心设计展览陈列、红色旅游线路、学习体验线路,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重大主题宣传,与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做好重要节庆日、纪念日和重大党史事件纪念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办好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诞辰纪念活动,开展重大党史事件、重要党史人物和烈士纪念活动。 第二十三条用好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用好文学、影视、音乐、戏剧、美术等艺术形式,充分发挥文献档案、红色书信、革命诗词等教育价值,鼓励各地利用公共空间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党史网站(频道)、网上纪念馆以及微博、微信、短视频、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打造党史融媒体作品,增强党史学习教育吸引力感染力。 第二十四条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和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平台,运用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讲活动、读书活动等形式,发挥革命英烈、功勋模范、先进典型、时代楷模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 第二十六条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加强党史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党史精品课程库,利用网络平台、线上课堂等形式,共享优质资源。 第二十七条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大力培养优秀党史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党史专家和党史宣讲人才。重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 第二十九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严禁以学习教育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借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硬性摊派征订辅导读物、音像制品等学习资料。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情况综合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 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军队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 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做好2023年基层党建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全国组织部长会议部署,研究破解基层党建难题,细化落实年度重点任务。 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组织实施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计划,全面落实党员教育培训年度重点任务,突出政治忠诚教育、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面向全体党员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集中培训,抓好基层党组织书记全员轮训。聚焦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党旗在基层一线高高飘扬”“我为群众办实事”和党员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活动。结合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实际,健全完善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常态化落实机制,推动党的二十大提出的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举措落地见效。 ●按照党中央部署落实好主题教育各项任务 以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在全党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是推动全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党中央作出部署后,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结合主题教育,深化“党课开讲啦”“学习身边榜样”等活动,制播《榜样》等系列节目,开发一批通俗易懂、好学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办好用好“共产党员”教育平台和各地党建信息化平台,增强党员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切实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组织指导,全过程坚持标准、从严要求,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持续改进。抓实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精心设计“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的内容和方式,增强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等成果,加强闭环管理和评估问效,进一步解决党的组织生活随意化、形式化、娱乐化等问题,充分发挥党内政治生活的“熔炉”作用。 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 ●全面深化乡村振兴主题培训 突出政治训练和专业化能力培训,对乡镇、村干部和驻村干部进行一轮乡村振兴大培训,由市级组织部门负责抓好乡镇党政正职培训,由县级组织部门牵头负责抓好乡镇干部业务专题培训和村主要干部培训,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对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驻村第一书记分期分批培训;由乡镇党委负责抓好村其他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员培训。精心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好培训班次、人员、课程、师资等,并通过直接办班、定期调度、随机抽查等方式推动落实。 ●强化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 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进一步细化落实乡镇、村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措施,全面落实待遇保障和关心关爱政策,真正稳住用好这支队伍,激励广大乡村干部担当作为、奋发有为。对乡镇、村班子进行一次届中分析,深入了解能力素质、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廉洁自律、群众反映等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不适应不符合的进行调整。保持乡镇领导班子任期内相对稳定,引导他们静心谋事、安心干事。全面推行重点村分类管理,研究确定一批廉政风险高、治理难度大、容易出现问题的村,加强重点管理和风险防范。 ●持续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做实做细备案管理工作,对人选进行前置审核。通过定期调度、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督促县乡两级严格日常管理,落实好考勤、请销假等制度,对少数不符合的及时调整。严格落实派出单位与第一书记、工作队所在村捆绑责任制,运用单位的资源力量助推村级发展,派出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到村调研1次,对干出成绩、群众认可的驻村干部优先使用。做好选调生到村任职工作,抓好到村到岗,抓实国情调研,强化关爱保障。 ●扎实推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和红色美丽村庄建设 县级党委要加强统筹谋划,纳入县域经济发展整体布局,从规划、项目、资金、力量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乡镇党委要精心组织实施,逐村研究推进。村党组织要把党员、群众组织起来,立足村情共谋发展、共同致富。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加强调研指导,总结经验、及时纠偏。坚持稳步推动,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和出现腐败。 ●深入推进党建引领乡村治理 乡镇层面推动管理体制改革深化落实,健全乡镇党委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有序推动县直有关部门干部与乡镇干部交流使用,提升乡镇工作专业化水平。村级层面推行网格化管理,健全精准化精细化联系服务群众机制,总结推广“民情在网格掌握、服务在网格开展、问题在网格解决、矛盾在网格化解”的做法经验。 ●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落实好产业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的重点任务,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治理优势 在产业振兴上,把“土特产”这3个字琢磨透,因地制宜谋划发展乡村产业,积极做好农民培训、农技服务、招才引智、信息咨询等工作,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扎实做好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选派科技特派团工作。在文化振兴上,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有效发挥村规民约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抓好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设文明乡风。在生态振兴上,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组织党员带头、群众参与,共同落实好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生态保护等重大任务。 不断提升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效能 ●健全和落实领导有力、平急结合的体制机制 全面推动市、区两级建立书记担任主任或组长的领导协调机制,重点加强统筹协调、政策集成、工作指导,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沟通协调、服务保障工作。着力抓好平急转换能力建设和力量储备,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结对共建,常态化组织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组建服务团队、认领“微心愿”,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关键时刻干部下沉打好基础。持续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对改革情况进行盘点,推动体制改革覆盖所有街道,确保街道真正管得了事、管得好事。 ●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 推进社区各类网格整合融合,把党建和政法综治、民政、城管、信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网格合成“一张网”。推进一体化信息指挥系统建设,实现街道社区与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共享,完善信息收集、问题发现、任务分办、结果反馈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党群服务中心体系功能建设,加强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完善自助服务设施。扩大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完善党建引领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共治机制,提高社区物业服务质量。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全面建立岗位等级序列,持续充实基层骨干队伍,加强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人员结构,统筹加强工作力量。加强培训提能,普遍开展一次全员培训,市一级负责社区党组织书记的培训,区一级负责社区“两委”成员的培训,街道抓好其他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借鉴一些地方建立城市党建学院、社区工作者学院等做法,有计划地建设新型培训载体。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居民提升自治能力 探索党组织领导下群众自我管理、协商共治的有效方式,建立居民议事会、恳谈会等,发挥居民公约、小区公约规范作用。打造党群连心、邻里和谐、守望相助的平台载体,推广社区运动会、公益市集等做法,发挥党员带动作用,引导居民群众、各类志愿者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健全党组织领导的群团带动和社会参与机制。积极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引导社会力量发挥优势参与基层治理,做好联系服务群众工作。 统筹推进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 ●加强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 持续加强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总部党建工作,根据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不同群体特点,发挥行业、属地、企业各自优势,把党员有效组织起来。针对货车司机跨区域流动的特点,从流出地源头抓起,将党员纳入党组织管理。搭建新就业群体党员发挥作用的载体平台,推广以党员为骨干组建志愿服务队、发动党员担任网格员等做法,引导新就业群体在参与基层治理和行业治理中贡献力量。发挥网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等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抓好相关企业和群体党的工作。 ●完善非公企业党组织发挥实质作用的制度机制 坚持把提振发展信心、增强创新活力作为企业党建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推动高质量发展。建立完善党组织和企业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重大事项会商等双向互动机制,推动企业与国家战略同向而行、健康发展。创新党建与生产经营融合的有效载体,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助力企业爬坡过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理顺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 打通工作壁垒和“堵点”,构建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党建工作格局。通过建立行业(综合)党委、列出责任清单等方式,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和党建工作职责,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在行业治理中发挥作用。督促登记管理机关严格落实“三同步”推进党建工作的要求,推动业务主管单位扛起党建责任,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规范党组织生活,开展党组织活动。 ●充分发挥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带动作用 推动大型执业机构党组织把工作延伸到分支机构,加强中小执业机构党建工作。推动党建与业务发展、行业发展同频共振、同向发力。推动行业党组织和执业机构党组织有效发挥作用,保证正确发展方向。引导党员带头诚信执业、服务社会,打造专兼职结合的行业党建工作骨干队伍。 巩固拓展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党建工作优势 ●推动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 指导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对本级及下属企业党委(党组)落实好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动态优化完善。引导党组织和党员在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等重大任务中创先争优、攻坚克难。探索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党建,推动产学研单位、上下游企业开展党建联建。实施国有企业党支部书记能力素质提升行动,健全落实把党支部书记岗位作为培养选拔企业领导人员重要台阶的制度安排。 ●全面提高机关党建工作质量 以深化政治机关建设和模范机关创建工作为重点,提升党建服务、保障和促进中心工作的水平。以建设政治功能强、支部班子强、党员队伍强、作用发挥强的“四强”党支部为目标,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组织认真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加强沟通协调、汇聚条块合力,抓好垂直管理系统机关党建工作。为年轻干部下基层接地气搭建平台,组织他们走进服务对象和基层群众,加强党性修养,增进群众感情,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党建创新发展 高校党建,重点是持续抓好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深化巡视问题整改,加强院系党组织建设和师生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分层分类培育一批党建工作示范点。公立医院党建,重点是持续抓好公立医院党建意见和重点任务落实,推动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党建质量评价体系。中小学校党建,重点是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健全中小学校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切实提升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 ●不断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把思想入党教育贯穿始终,强化基层党委和县级组织部门审核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加强政治审查,严格入党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新党员政治合格、质量过硬。着眼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以大学生和产业工人、新就业群体中的优秀青年为重点,加大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力度;着眼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以生产经营一线工人为重点,加大在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力度;着眼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以青年农民和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为重点,稳定发展农牧渔民党员数量;着眼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及时把知识分子特别是高层次人才中的先进分子发展入党。 ●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 以县级党委为单位,开展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应转尽转做好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注重运用信息技术督促流动党员报到,及时将流动党员纳入流入地党组织管理。强化流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加强思想教育和理论武装,严格执行党员教育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关怀帮扶措施,激励流动党员发挥作用。规范和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从优化组织设置、明确功能职责、加强运行管理入手,常态化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全面落实流动党员管理责任,按照党员组织关系隶属,落实流出地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流入地党组织要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加强直接管理和服务。 ●深化党员教育工作体系化和系列平台一体化建设 加强党员教育工作体系化实践探索,围绕党员教育内容、方法、载体、制度和基础保障等,研究确定一批重点项目,指导监测跟踪落实。着眼打造“智慧党员教育”平台,加强“共产党员”教育平台课件节目制作基地建设,完善重点内容平台联动发布机制。以乡镇、街道基层党校等为重点,加强党员教育培训阵地规范化建设,持续打造一批党员教育品牌。 着力推动基层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 ●始终牢记“国之大者” 提升政治站位,把抓重大任务落实作为试金石和磨刀石,把基层党建工作成效体现在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体现在巩固党的执政根基上,体现在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上。切实找准基层党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精心设计推动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载体和工作抓手,项目化推进、清单化管理、精准化落实。聚焦解决基层党建工作实践遇到的新问题,影响和制约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急难愁盼问题,注重采取“四不两直”随机调研、专题调研解剖麻雀等方式,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拿出破解之策。 ●主动防范化解风险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保持战略清醒,对基层党建工作中的各类风险隐患、矛盾问题,动态开展大检视、大排查,经常进行分析研判,做到胸中有数。坚持稳中求进,发扬斗争精神,对潜在的风险挑战制定应急预案,做到手里有招。强化政治把关,健全请示报告和工作沟通机制,努力把各种风险隐患消除在未发之时、萌芽状态,做到应对有效。 ●压实基层党建责任 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牢固树立大抓基层鲜明导向,督促党委(党组)书记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围绕落实基层党建重点任务,全过程抓严抓实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把基层党建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完善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特别是推动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健全跟踪问效工作机制,对制定的重要文件、部署的重点任务、提出的重大举措,明确时间表、任务书、责任人,说了算、定了干,一件一件抓到底、久久为功见成效。关心关爱基层干部,切实为基层减负减压,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根据《党建研究》2023年第3期特约评论员文章整理)
(原创2022-10-1714:47•央视新闻) 2022年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开幕,习近平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 ■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一个主题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四个“一系列” 十年来,我们采取一系列战略性举措,推进一系列变革性实践,实现一系列突破性进展,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 ■一项中心任务 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前途光明,任重道远。 ■第一要务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三个“第一” 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一场深刻革命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一项优先战略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我们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急难险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建成世界一流军队 如期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把人民军队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要求。 ■推进祖国统一大业 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坚定不移推进祖国统一大业。国家统一、民族复兴的历史车轮滚滚向前,祖国完全统一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 ■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中国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根据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立场和政策,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冷战思维,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搞双重标准。 ■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我们要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全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牢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接受人民批评和监督,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不断巩固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形成同心共圆中国梦的强大合力。 (文内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中国共产党一百年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6月)http://www.100cpcnews.cn/n101/2021/0628/c77-293.html(2021年06月28日01:48 来源:新华网)
(2021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党的组织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第三条党的组织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第四条党的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二)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七)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八)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九)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第二章领导体制和职责第五条组织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分级分类领导,组织部门专门负责,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组织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组织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工作岗位,专门负责组织工作。中央组织部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工作,上级组织部门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工作。第六条党中央决定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组织工作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组织工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大举措、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全面领导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党中央一般每5年召开1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一个时期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第七条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按照权限制定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区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二)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党的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三)领导本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和推动本地区人才工作;(六)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党组对本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在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权限和分工制定、起草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进组织制度贯彻落实;(二)研究组织工作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政策建议,为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三)负责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四)负责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的统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五)负责人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人才的联系服务;(六)负责公务员工作的统一管理;(七)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八)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九)完成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党的组织体系建设第九条坚持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第十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形成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组织架构。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和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第十一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完善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的地方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议事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整体功能,提高领导水平,把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第十三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选优配强党组织带头人,把各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全面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基本制度,提升基本能力,落实基本保障,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作用。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应当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第十四条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则和决策机制,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第十五条围绕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党员教育应当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党员经常性教育,坚持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懈奋斗。党员管理应当严格做好党籍管理、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日常监督、组织处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组织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开展党内表彰,做好关爱服务党员工作。第十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党的各级组织任期等制度。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设置、组织生活、组织运行、组织管理、组织监督等在内的完整组织制度体系,完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不断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第十八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不断完善组织纪律各项要求,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提高纪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第四章干部工作第十九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统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第二十条干部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事权划分、行业领域属性特点、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体制以及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干部管理职责、范围、权限、方式和程序,做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建设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深化理论武装,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保持班子稳定,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锻造成为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强领导集体。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突出政治素质,注重分类分级,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把思想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知识结构改善、能力素质提升贯穿干部成长全过程。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地区培养锻炼干部,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治理能力,使广大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政绩观,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基本任务,优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方式方法,统筹开展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干部,注意掌握干部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一线的表现。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严格执行干部任期、任职回避等制度,树立注重基层、注重实践、讲担当重担当的用人导向,提高干部考察质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切实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综合运用援派、挂职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选派干部支持力度。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聚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突出对干部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情况的政治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经常,加强日常管理和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监督,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正确对待、合理使用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完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健全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和完善干部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关心关爱干部身心健康,加大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干部的政策倾斜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二十七条着眼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需要,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从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发现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成长路径,建立上下联动、长期关注的干部常态化培养锻炼机制,完善适时使用、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促进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制度措施,推动年轻干部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基层实践锻炼、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优化干部队伍梯次结构。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第二十八条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工作领导体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健全职务与职级并行、录用交流、考核奖惩、培训监督等制度,构建规范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务员管理机制。坚持和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第三十条坚持和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做好完善领导管理体制相关工作,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有机衔接。第五章人才工作第三十一条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人才支撑。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党中央设立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政策创新、重点推动、督促检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地方党委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党委和政府所属系统内承担人才工作职能较多或者人才比较集中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第三十三条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重大发展战略,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谋划,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第三十四条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坚持以用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推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第三十五条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第三十六条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各方面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广大人才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坚持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工作机制,及时听取人才的意见建议,关心人才的工作生活。第三十七条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对优秀人才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第六章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加强对组织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组织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统筹协调各方面,形成做好组织工作的合力。加强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政治上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党务工作经历的干部担任组织部门领导干部。第三十九条组织部门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部务会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部务会集体领导和把关作用。第四十条组织部门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运用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第四十一条组织部门应当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带头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从严治部、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努力建设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模范部门,让党中央放心、让党员干部人才信赖、让人民群众满意。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清正廉洁,着力提升专业化能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第四十二条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巡视巡察范围。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相关规定。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第十七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医师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第二十二条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第三十六条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第三十八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第四十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第四十一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第四十二条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第四十三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第四十五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第五十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三、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第八条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第九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有企业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或者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依据本规定第三条有关法规采取警示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对前款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下列监察建议:(一)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二)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罢免。上述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十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十一条对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决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一)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二)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三)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四)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责令辞职等处理的,由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第十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上述要求,并告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第十三条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审理,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三)印发政务处分决定;(四)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五)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六)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第十四条监察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除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其本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递管理。第十六条对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复审、复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撤销政务处分的情形和法律后果,根据受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或者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对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据或者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降职、免职等问责建议。第十八条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辞去公职或者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第十九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的,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第二十条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监督管理,强化对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严肃医疗卫生行业纪律,根据《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违纪处分后,对其执业注册和职称聘用进行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并依法取得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包括:(一)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二)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三)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四)医技人员。指医疗卫生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行政处分后,对其执业注册或职称聘用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于法有据原则。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二)过责相当原则。应当根据行政处分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结合国家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恰当处理。(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对执业资格或职称的处理包括:(一)调离专业技术岗位;(二)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组织与专家资格;(三)停职、缓聘、低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四)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以上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根据违法违纪情况合并使用。第六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给予处理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第五条第(四)项给予处理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诫勉谈话或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专业技术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聘用;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按照《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因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理,解除其专业技术聘用职务;医师受到刑事处罚的,其医疗机构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处分的行为符合不良执业记分情形的,一个记分周期内给予以下处理:累积记分满12分,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评先活动;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累积记分满18分,延迟1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进行法律知识脱岗培训,培训期间暂停执业活动。累积记分满24分,延迟2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建议医疗机构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对上述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书后,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处分或处理的执行。第十三条其他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即将迎来党的97岁华诞之际,6月27日,医院举办专题党课活动。党课邀请县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汪光南授课,县卫计委党组成员李晓东副主任到会讲话,医院领导班子、全体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及各科室主任计110余人聆听了党课。在党课上,汪光南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医院党员作用》为主题,从基层党建组织标准化建设、基层党组织设置与换届、发展党员及如何加强新形势下医院党建工作四个方面,选用大量的卫计系统及身边案例,并结合医院当前党建工作、党员教育管理情况及如何更好的落实市委第六专项巡察组巡察情况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深入浅出地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党课。院总支书记、院长徐结平强调,全院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切实提升政治站位,加强政治素养,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构建医院党建工作的新格局。通过党课学习,与会的党员干部对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如何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特点、切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为了深刻领会。